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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春枝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2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102年4月18日本院102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於10日後即6月4日起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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