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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吳東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0000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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