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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春草
被上訴人 雲林縣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主張:(一)本件第一審審理期間,處處偏袒行政機關;
(二)系爭車輛確實已不堪使用,現存放於上訴人家中倉庫;
(三)在行政高權上,政府應謙卑克制,乃被上訴人竟漠視民意,驟然處上訴人以重罰,實難令人心服云云,經核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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