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林義崇
輔 佐 人 林義弘
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代 表 人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謝亞芳
張金鳳
參 加 人 林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1715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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