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2,訴,163,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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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旭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呂淼江
林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台財訴字第10113924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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