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李延逸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黃敏崇
胡奇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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