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曾耀慶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許欣婷
劉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0663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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