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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王詩雯
王詩佩
王詩如
上 三 人
輔 佐 人 王燕順
被 告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建伸
訴訟代理人 蘇惠玉
廖哲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0865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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