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2,訴,59,2014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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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張文聰
張孔澤
張惠堯
張惠鈞
巫萬進
巫林玉綢
巫佑杰
巫佑光
巫佑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周家年 律師
所有原告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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