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2,訴更一,13,2013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眉州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莊家瑀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劉玉株
張興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市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101年度訴字第50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73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11月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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