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2,訴更二,7,2013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
原 告 黃煙評
原 告 謝永陽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林其春
吳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