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李春國
李春柱
李春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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