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代 表 人 林昆熠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3年7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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