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解忠信即力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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