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3,訴,329,2015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祥棋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環署訴字第10300110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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