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李日印
李日祥
李日忠
李簡燕雪
李月英
林正梧
林宗翰
林俊仁
林秀珍
共 同 洪郡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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