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3,訴,489,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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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林文傑
林文進
林文賢
林 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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