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訴,221,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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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謝定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1號裁定聲明異議。
惟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4條、第27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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