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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抗 告 人 白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白國華等人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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