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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大聯製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幸茵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念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台財訴字第10313912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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