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
原 告 郭政權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宋永祥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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