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4,訴更一,9,2016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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