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再,32,2017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環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郭聰達 會計師
陳世洋 會計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牛素玲
解長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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