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再,8,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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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胡仁楠
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劉原溥
上列當事人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被告之代表人陳依財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再審原告起訴時再審被告之代表人為陳瑜朗,雖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依財,但因再審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停止訴訟,嗣本院以再審原告起訴顯無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訴,茲據再審被告現任代表人陳依財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再審被告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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