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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號
抗 告 人 何錫榮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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