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訴,10,2016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祥賀電鍍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張建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林孟篁
簡汝珊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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