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訴,1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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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廷輝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易宏
訴訟代理人 陳裕聖
詹士政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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