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蔡龍春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鄧明亮
訴訟代理人 陳厚成
葉貴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0181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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