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昭浤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