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張啟璋
張慶璋
張瑛珍
楊惠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