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蔡太郎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郭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秀宜
羅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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