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陳清輝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李敬怡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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