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5,訴,41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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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趙聰仁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原 告 莊清原
原 告 莊三泉
原 告 莊三福
原 告 莊劉佳樺
原 告 莊陳宜繁(莊清平之繼承人)
原 告 莊棠閔(莊清平之繼承人)
原 告 莊棠舜(莊清平之繼承人)
原 告 莊棠傑(莊清平之繼承人)
原 告 莊雅茹(莊清平之繼承人)
原 告 許瑞鎮
原 告 何滄添
原 告 連春敏
原 告 連秋霞
原 告 連啟源
原 告 連啟發
原 告 連鳳珠
原 告 連彩賀
原 告 吳敏慧
原 告 廖繼川
原 告 廖文堆
原 告 廖文田
原 告 趙耿德
原 告 趙耿祥
原 告 胡翠琴
原 告 葉和昇
原 告 鍾火德
原 告 鍾京紋
原 告 鍾文仁
原 告 鍾京真
原 告 廖嘉禾
原 告 楊志鵬
原 告 王東興
原 告 王國竹
原 告 廖仁湧
原 告 廖仁墩
原 告 廖仁炘
原 告 廖本彬
原 告 何啟元
原 告 張萬成
原 告 黃武福
原 告 鄭炎宏
原 告 廖福銀
原 告 廖嘉柔
原 告 廖惠華
原 告 張靖欣
原 告 張惠珺
原 告 張毓峯
原 告 廖本瑞
原 告 廖本根
原 告 廖本錫
原 告 李宜澤
原 告 李宜蒼
原 告 李靜宜
原 告 王翠娟
原 告 廖福城
原 告 廖福亭
原 告 廖福煬
原 告 廖玲儀
原 告 廖上杰
原 告 廖士杰
原 告 謝春芬
原 告 張哲耀
原 告 廖怡禎
原 告 張和國
原 告 李宜年
原 告 廖福民
原 告 劉庭宇
原 告 劉庭佑
原 告 劉舒蘋
原 告 黃月瓊
原 告 廖舜賢
原 告 鄭光哲
原 告 江維堂
原 告 江維仁
原 告 江素貞
原 告 江惠娟
原 告 江美靜
原 告 江麗君
原 告 江秋森
原 告 張志嘉
原 告 張碧娟
原 告 張嘉奇
原 告 簡伯蓉
原 告 簡伯樺
原 告 鄭唐皇
原 告 張和忠
原 告 張安妮
原 告 張安琪
原 告 胡翠蓮
原 告 胡翠華
原 告 胡翠鑾
原 告 趙思怡
原 告 胡子敬
原 告 詹淑媛
原 告 盧義月
原 告 盧以倫
原 告 盧郁文
原 告 陳麗珠
原 告 陳美娥
原 告 王亮凱
原 告 劉志國
原 告 黃偉嘉
原 告 康重輝
原 告 廖偉迪
原 告 廖瑋君
原 告 廖偉良
原 告 廖翊伶
原 告 廖玉明
原 告 謝根龍
原 告 黃郁靜
原 告 黃鈴珊
原 告 黃仕勳
原 告 廖碧霜
原 告 黃美燕
原 告 張杜筠慧
原 告 鄭聖耀
原 告 廖振宇
原 告 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安
原 告 廖天生
原 告 廖文棋
原 告 廖明祺
原 告 廖文鎮
原 告 王世杰
原 告 王睿暘
原 告 吳慧玲
原 告 鄭雅惠
原 告 吳惠英
原 告 張珠香
原 告 陳榮順
原 告 廖本藝
原 告 廖學澍
原 告 王禹中
原 告 翁旻晃(翁吳摘之繼承人)
原 告 翁劭勛(翁吳摘之繼承人)
原 告 翁世盈(翁吳摘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羅閎逸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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