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玉湘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文良
被 告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江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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