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許朝烈
許信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
代 表 人 宋懷琳
訴訟代理人 王璽閔
蘇世智
獨立參加人 許陳現
許存權
許煌宗
許煌禎
許美琪
(以上3人為許道之繼承人)
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唐姓公
代表人 唐搏陽
輔佐人 唐濱榕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及獨立參加人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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