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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陳鴻廷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6年度交字第62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本件確實是因為106年4月2日清明節連續假期,交通部公路總局沒有事先規劃,造成返鄉民眾嚴重大塞車,使得用路人動彈不得。
又值勤的員警在大塞車情況下,夜間開警車沒有開啟警示燈,以偷偷摸摸方式躲在高速公路的外車道,抓開路肩的民眾,這種行為非常要不得。
請問法官,如果您跟人家有約,已經遲到2個小時,因為塞車關係,身旁有載有一位年長、身體欠安的不舒服的老人,又有生理需求要上廁所,開一段路肩應該可以吧!然警察卻在這個時候見獵心喜,馬上從外線道臨時開啟警示燈衝出來開罰單,沒有苦民所苦,不知民間疾苦。
上訴人承認有錯,但不是全部都是上訴人的錯,如果交通部公路總局事先規劃,不要塞車,上訴人絕對不會開路肩;
又如果警察執勤時開啟警示燈,提醒民眾路況大塞車,請大家小心開車,以免造成交通事故,上訴人也不會開路肩。
警察這種做法,上訴人一定會跟監察院申訴。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判決不服,上訴人一定會告御狀,也會提起刑事告訴。
如果上訴人是執勤員警,在這種情形下絕不會對百姓開罰單等語。
三、本院查:原判決略以:「……原告(按即上訴人,下同)有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在路肩行駛之行為,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106年4月12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067700324號函1紙在卷可佐,原告不爭執,同堪認定。
從而,本件之爭執即在於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之行駛路肩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而得以免罰?被告(按即被上訴人,下同)原處分是否合法?……。
經查,原告主張車內所載長者有內急情事,並非上揭所述之緊急危難,且原告行經高速公路,可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之,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況且,原告於審理時主張該名長者身體不適,然該名長者身體不適是否達緊急避難之程度,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則,原告自承當天晚上有依約與人見面,長者並未就醫,後來載他回家已經11點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第40頁),足證該名長者身體不適並未達緊急危難之程度。
綜上,原告主張車上所載長者有內急、身體不適情形,縱然屬實,亦不得阻卻其責任。
㈣又……是本件情形應非『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甚明,故本件員警於巡邏時,自不需開啟巡邏車之警示燈。
是原告主張:警察巡邏時應開啟警示燈云云,顯係誤解法令,不能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違規使用路肩之事實明確,從而,被告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4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即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是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裁處處分是否合法之主要爭點,已詳述其認定事實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是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之結論,並無違誤。
上訴人上訴意旨僅在重述因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未妥善規劃,造成交通大塞車,上訴人之行駛路肩行為不能全部歸責於上訴人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之具體事實理由,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之一。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
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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