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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名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本院就相對人即債務人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假扣押,業據本院以100年10月27日100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案。
茲據聲請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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