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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徐文燕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建築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本院89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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