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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106年度救字第9號駁回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以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
3.另可至本院繳納。
)又再審聲請人復就本件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前亦曾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不就其同一理由之聲請訴訟救助再予處理,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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