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簡上,13,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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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朱威林
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呂宗學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宗學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由呂宗學繼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呂宗學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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