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聲,23,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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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卓如意
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府資訊公開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政府資訊公開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

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因政府資訊公開事件,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審理,並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5月31日上午9時5分宣判。

聲請人為了本件委任律師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撰狀之需,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費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及宣判庭之錄音光碟各1份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上開學校間因政府資訊公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在案,而聲請人主張上開事由,聲請交付本件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既陳明係為委任律師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撰狀之用,則其聲請交付上開106年5月31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即與上開聲請理由不符,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可言,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另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有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等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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