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1,2017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柏清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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