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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育丞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春木
張興蘭
輔 佐 人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另請被告就原告行政準備(五)狀所載質疑,向本院提出補充答辯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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