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140,2017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呈冠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
代 表 人 李慶龍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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