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
代 表 人 蔣永欽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所載「蔡紹良」,應更正為「林靜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