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140,2018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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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新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

代 表 人 蔡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判決,並於107年1月10日11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後送達前之107年1月1日變更為蔡仁俊,經其以107年3月14日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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