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146,2017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卓如意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代 表 人 林宏德
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郭玉燕
朱良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43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47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50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64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74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59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61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67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68號、106年3月31日發法字第10665001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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