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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和春技術學院
代 表 人 王嘉男
被 告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輔熛
被 告 允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新羱
被 告 台儀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景喨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等各返還新臺幣6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儀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均為臺中市,被告允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所為彰化縣,基於共同訴訟之管轄規定,爰將本件裁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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