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196,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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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196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兩造之爭執在於原告列報之97年度虧損扣除額。

而原告已就被告核定之97年度虧損所得額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並已提起上訴,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附卷為證。

茲因本件原告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報之97年度虧損扣除額,須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為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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