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228,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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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複代理人 黃彥賓 會計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陳其應
吳振裕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應依其民國105年12月2日之申請,作成退還新臺幣191,748元及自91年7月30日起至核定退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重新分配之行政處分(本院卷165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參照),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故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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